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刻吸取同行業典型事故教訓,提升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長效性,增強各級領導及員工吸取事故教訓的責任意識、防范意識,根據《榆林市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制度(試行)》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確定原則:我公司將國內本行業或相關行業最嚴重后果事故發生日期確定為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報佳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警示教育日內容及要求
第三條 2020年8月3日,湖北仙桃市藍化有機硅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344.18萬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多晶硅、有機硅行業具有相關性,將該事故發生的日期,即每年的8月3日作為我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有效開展各類事故警示教育活動。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活動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
公司主要領導負責活動的組織開展和效果評估,并保障相應工作措施和活動經費的落實,做到全員參加。
第五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期間,公司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事故警示教育活動,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召開干部職工大會,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反思事故教訓,進行警醒警示教育。
(二)開展“以案說法、以案促改、警鐘長鳴”活動,組織全員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對照檢查和自我評價,找準差距,補齊短板。
(三)開展我為家屬“講事故、講安全”活動,推進家企事故聯防聯治。
(四)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宣傳、人員安全技能培訓活動。
(五)開展事故體驗和應急演練活動。
(六)其他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動。
第六條 利用展板、標語、行政樓大屏幕、微信公眾號、企業網站等平臺,發揮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基層黨組織及工會作用,在公司范圍內廣泛開展職工群眾喜聞樂見的事故警示教育活動。
第七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活動方案,并在活動開展前7日內將活動方案報佳縣應急管理局。
第八條 公司全體員工應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
警示教育日活動,各部門須充分調動本部門員工參與活動的積極性,也可自發組織不同形式的事故警示教育活動。
第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活動結束后,各部門要認真組織討論和總結。
第十條 公司各生產部室要將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作為日常安全培訓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組織員工對事故案例進行深入剖析,分析事故原因,反思事故教訓。
第十一條 公司將各部室警示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績效考核范疇,對未按要求組織或參與警示教育活動的部門,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和考核。
第十二條 通過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有效增強廣大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和風險防控意識,實現“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轉變,時刻牢記事故教訓,營造時時、處處、事事、人人講安全的濃厚氛圍,助力公司持續穩定發展。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